2021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2021年10月从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本)正式下发,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始试行。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对相关估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以及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均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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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全文(文末有PDF附件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 50291-2015)以及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以及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补偿价值评估,适用本技术导则。

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评估机构名录。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对受理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至少两名能胜任该评估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注册估价师)承办,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受托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其中,住宅房屋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房屋、非营业房屋。被征收房屋类别及说明参见附件一。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应分别对其评估目的作出适当表述。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以及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补偿价值评估的价值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价值时点一致。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应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第十一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