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已经被广泛认可。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发布,进一步提出了数据要素用起来的20条措施。
2022年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服务于数字经济治理,在会计领域上以创新的精神,紧跟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服务于数字经济实体会计需求,迈出了备受瞩目的一步。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激活了数据要素各方的情绪。尽管这个《暂行规定》,还有待于实践应用检验,还有很多扩展和延伸之处,但是对于拥有大量数据资源并以之为收益的企业,如何增厚企业资产,体现企业数据资源价值,有了会计处理上的规范指引。
为了能和大家一起学习理解《暂行规定》文件,结合近期对数据资产的研究理解,初步解读如下。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安老师解读:
《暂行规定》把数据资源范围明确分两类,一类是确认为无形资产、一类是确认为存货。不属于上述两类的,需要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 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安老师解读:
由于数据资源的形成特性,在进行会计确认为资产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四个因素,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
这四个要素,最值得思考的就是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经济利益是指数据资源的价值,具体的价值确定要根据《暂行规定》中针对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来确定,是比较明确的。预期消耗方式如何确定是需要结合形成方式、业务模式等来进一步分析。这个涉及到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的预计寿命和摊销的方式问题。数据资源的寿命是多久?如何选择折旧政策,作为入表资产,也是需要确认的问题。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 (财会〔2006〕3 号, 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 则 )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 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 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 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 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安老师解读:
外购的数据资源,相比内部开发的数据资源,在价值认定方面,《暂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内容列举,有两个要素需要关注。
一个是外购费用中如果包含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 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必须是为了使外购数据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有依据表明是直接归属该项外购数据资源,因此如何归集这个支出,有些类似“在建工程”的模式。某种意义上,企业对外购数据进行了又一次的数据资源资产化的过程,形成了新的数据资源资产。当然如果这些加工支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暂行规定》也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个关注点是对于外购的数据资源,在确权方面和安全管理方面,《暂行规定》也列出了具体费用内容,并使用了“以及”这个词来开头。
从这个角度,如果我们外购的数据资源,再经过一系列加工后,但没有发生涉及确权和安全管理等相关费用内容,是不是会影响到数据资产的入表呢?我觉得从数据资产的特点来说,由于其无固有形态,易复制的特性,从企业资产安全管理和维权角度,是应该同步操作数据资源的确权登记、安全管理等事项。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安老师解读:
无形资产中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规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会计核算领域。不同行业在研发上如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都要遵循各自的研发规则和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实际就是企业数据资源资产化的一个过程,从原始业务数据积累开始,到数据资源的不断挖掘和再应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对数据资源的研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现阶段能看到很多企业在数据资产化的过程中在设计数据模型,规划数据仓库,建设数据中台,针对数据资源的研发,如何来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和传统的专利技术、软著等的研发是有区别的。这个领域还需要结合具体数据资产化的过程,具体分析讨论。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安老师解读:
针对数据资源的寿命估计,《暂行规定》提出重点关注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也可以说明不同企业不同数据资产的摊销完全是个性化的,主观因素也会比较大。但是当我们针对数据资源确定摊销政策的时候,还是需要结合上述因素进行具体的说明,以便于财务处理的谨慎性。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 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 收入》 (财会〔2017〕22 号, 以下简称收入准则 ) 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 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